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统一战线事情,牢固和生长爱国统一战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目标,是攫取革命、建设、革新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牢固党的执政职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事情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革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结构,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目标,积极增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牢固和生长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斗争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中国梦效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效劳,为坚持香港澳门恒久昌盛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效劳。
第四条 统一战线事情规模和工具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事情工具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卖力统一战线事情。
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事情机构;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卖力统一战线事情。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卖力统一战线事情。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事情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目标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执规律则的制定,催促检查统一战线目标政策和相关执规律则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事情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事情纳入宣传事情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增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事情的领导;
(五)发明、培养、使用、治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事情部分和统战干步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事情。
其他部分、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划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事情职责。
各地区各部分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为统一战线事情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目标、政策和执规律则,带动加入统一战线重要运动,带动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事情的职能部分,担负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增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视察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执规律则,向党委全面反应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事情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执规律则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卖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事情,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事情的目标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资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增强自身建设。
(三)视察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应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视察研究民族、宗教事情的理论、目标、政策和执规律则,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事情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布道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分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事情。
(五)视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效劳、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事情。
(六)开展港澳台外洋统一战线事情,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外洋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分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事情目标政策和执规律则进行视察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事情。
(七)卖力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事情,会同有关部分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当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事情,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步队伍建设事情,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治理事情,反应息争决党外代表人士事情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事情,协助治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卖力下级统战部卖力人培训事情;协调政府有关部分统一战线事情,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事情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推荐事情;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事情;做好有关统战团体治理事情。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事情。
(九)卖力开展统一战线宣传事情。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和谐监督检查统一战线事情。统战部应当增强同政协组织的相同协调配合,增强对民族、宗教事情部分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事情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事情部分做好相关事情。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当,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当或者兼任。民族、宗教事情部分主要卖力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当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建立统一战线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目标、政策、执规律则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催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事情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恒久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目标。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相助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加入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孝敬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执法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规则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相助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接纳集会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凭据划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入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加入国家政权,加入重要目标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加入国家事务的治理,加入国家目标政策、执规律则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生长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应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效劳运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事情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步伐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卖力人、无党派人士加入重要集会,加入有关政策、计划的制定和检查事情。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海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运动,凭据统一安排和事情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卖力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入。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职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来源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法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卖力人召开的专门集会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分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加入党委有关目标政策、重大决策安排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入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管事情;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集会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视察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种种集会、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当司法机关和政府部分的特约人员加入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增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增强思想建设,牢固配合思想政治基;
(二)支持民主党派增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生长和成员教育治理事情;
(三)支持民主党派增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事情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增强机关建设,提升干步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体例、经费、办公场合、干部交流和挂职锤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须要包管;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事情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事情的重点工具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感人或者重要业务主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当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绩、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卖力本事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事情,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加入统一战线事情和运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增强团结、热情资助、积极引导的目标,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分加入、社会有关团体加入的联席集会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事情。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效劳、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目标,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事情。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事情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ㄗ灾吻⒅毕绞校⒏笔〖抖蓟岷褪』岫蓟嵊Φ苯⒘粞嗽弊橹。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都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建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ㄗ灾吻⒅毕绞校┛梢越⒌惩庵斗肿恿昊。
第五章 民族事情
第十九条 民族事情的基础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门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配合团结斗争、配合昌盛生长,坚持打牢中华民族配合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增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各民族和气相处、和衷共济、和谐生长,牢固和生长平等团结相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配协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第二十条 围绕增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生长,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效劳水平。生长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长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立运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阻挡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阻挡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民俗习惯,阻挡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破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主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事情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事情基本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す裥叛鲎诮毯筒恍叛鲎诮痰娜ɡ。坚持政教疏散,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生长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流传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故障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运动。
坚持;ふ薄⒅浦共环ā⑼V辜恕⒌钟浮⒐セ鞣阜。健全宗教事务治理规则和制度,依法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备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备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增进经济社会生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相助、信仰上相互尊重,增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步队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增强自身建设,牢固和生长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增强下层宗教事情。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事情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事情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担宗教事情,并明确专人卖力。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事情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生长非公有制经济的目标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生长的政策情况、法治情况、市场情况、社会情况。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主立异。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立异、守法、诚信、孝敬,做及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生长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资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正当权益。
(三)流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加入渠道,资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色泽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凭据同级党委安排,加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事情。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种种商会党组织组建事情,推动建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增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生长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生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加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划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增强对工商联事情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当。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焦点作用,包管党的目标政策和党委决策安排的贯彻落实;增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事情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事情,发挥党外干部作用;凭据干部治理权限,治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下层组织和事情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效劳,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事情、教育培训,对主要卖力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外洋统一战线事情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目标,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效劳,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和政府依法施政,生长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看法和中华民族意识,坚持香港、澳门恒久昌盛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事情大政目标,坚持一其中国原则,阻挡“台独”破裂运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牢固深化两岸关系宁静生长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外洋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搜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宁静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运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宁静统一增进会、外洋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外洋统一战线事情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步队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相助、作出较大孝敬、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明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明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锤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当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分会商有关部分,卖力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事情。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事情。
各级政府部分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当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分派备。
切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当政府部分(单位)行政正职。各。ㄗ灾吻⒅毕绞校┰谡府组成部分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当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事情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分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分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分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分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章程》划定的程序治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切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当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凌驾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当司法机关和政府部分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切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当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治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事情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增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治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体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分卖力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治理事情。党委有关部分、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增强日常治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相助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卖力相结合,包管党外干部对分担事情享有行政治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步队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步队建设总体计划。凭据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分、统战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分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卖力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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